(2017)鲁0811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淑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黄淑黎,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淑黎与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黄淑黎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2017)鲁081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申请执行人黄淑黎据以申请执行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4390号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淑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