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秦光与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秦光,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秦光,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秦光与被执行人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秦光依据剑劳人仲案(2016)37号仲裁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500.00元工资及补偿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反馈,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地产信息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