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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陈火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955号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法定代表人:孟齐荣,该厂厂长。被告:陈火根,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以下简称当涂胶合板厂)与被告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涂胶合板厂的法定代表人孟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火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胶合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火根立即给付模板款128249元,并自2007年6月21日起以128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陈火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9年开始,陈火根多次向当涂胶合板厂购买模板,截至2007年6月21日,尚欠货款128249元未付,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当涂胶合板厂收执。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陈火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当涂胶合板厂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开始,当涂胶合板厂向陈火根供给模板,陈火根仅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07年6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当涂胶合板厂建筑模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贰佰肆拾玖元整¥128249元欠款人:陈火根注:双方欠条、收条全部作废以本据为准”。该款至今未付,以致成讼。另查明:2007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7.2%。本院认为:当涂胶合板厂向陈火根供给模板,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模板买卖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陈火根收到模板后向当涂胶合板厂出具欠条,明确欠款数额,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陈火根依法应于收货的同时支付货款,其出具欠条后仍未能及时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当涂胶合板厂要求陈火根给付货款128249元,并以128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07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火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火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货款128249元,并以128249元为基数,支付自200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陈火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