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刑更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622号罪犯肖圣,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肖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因殴打他犯等累计被扣5分;服刑期间履行罚金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存在暴力行为导致扣分,对其减刑幅度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