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王江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王江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962号原告:王江涛,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叶,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江涛诉被告王江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江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江涛负担。审判员 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甄乙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