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川区兴隆管件租赁服务站与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川区兴隆管件租赁服务站,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合川区兴隆管件租赁服务站,经营场所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号。经营者黄素华。被执行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农坡71号附3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55192C。法定代表人沈乾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川区兴隆管件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819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该车予以查封。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予以冻结,冻结金额82976元,冻结期限三年。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8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明均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钦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