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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鲜辉与浙江奥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辉,浙江奥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376号原告:鲜辉,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浙江奥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陈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辉与被告浙江奥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