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号楼17层1707。法定代表人黄高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国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1号楼804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平,住山西省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雅威特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357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京耀审判员 胡建勇审判员 苏向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