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1,张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男,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吴某1妹妹),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8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吴某3与其前妻除生育吴某1外,另有吴某4、吴某5、吴某2三名子女,但原审判决未将除吴某1之外的其他上述人员列为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8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吴某1。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娈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