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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肖东洋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肖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35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肖东洋,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国库与肖东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4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东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