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成山与被执行人张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山,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薛成山,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成山与被执行人张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雷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的工资收入,期限为二年。二、提取被执行人张雷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的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