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2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吴某农,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农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农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甲基苯丙胺3.79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