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与建德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夏玉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建德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夏玉土,李永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960号之二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诉讼代表人:童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荣华。被告:建德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玉土。被告:夏玉土。被告:李永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诉被告建德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夏玉土、李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夏玉土、李永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