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海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45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温馨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琴,女,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悦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