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陶海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836号被执行人:陶海荣,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陶海荣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陶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陶海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陶海荣银行存款1600.56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陶海荣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陶海荣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600.56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2399.44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92号刑事判决关于陶海荣罚金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陶海荣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