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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744王松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44号原告:王松,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玉琴,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层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268960。法定代表人:陈志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松与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对被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王松负担。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