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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建清与龙游县湖镇镇茆头村叶家自然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清,龙游县湖镇镇茆头村叶家自然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276号原告:李建清,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县湖镇镇茆头村叶家自然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茆头村。组长:宋献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清与被告龙游县湖镇镇茆头村叶家自然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李建清负担。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