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邹城市五洲明硕贸易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五洲公司,邹城万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254号原告:邹城市五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明职务:经理原告:邹城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丰平职务:住所地: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锋安,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公司副经理,住:邹城市唐王山路199号。委托代理人:陈孝国,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邹城市。现住:邹城市。身份证号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邹城市五洲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万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城市五洲公司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