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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志辉与郝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辉,郝国民,天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44号原告:马志辉,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郝国民,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于飞(被告之子),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厦富城46-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1051631L。法定代表人:刘万杰。原告马志辉与被告郝国民、第三人天津市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后为139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