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海旺、李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旺,李岗,姬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海旺,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岗,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姬亚欣,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午汲镇,现住武安市。谢海旺诉李岗、姬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海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岗、姬亚欣如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谢海旺已经领取。现本案已结,申请执行人谢海旺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