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先芝与执行人秦学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芝,秦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31号申请人:张先芝,女,生于1940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学范,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张先芝与被执行人秦学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秦学范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执行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先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