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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先芝与执行人秦学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芝,秦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31号申请人:张先芝,女,生于1940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学范,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张先芝与被执行人秦学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秦学范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执行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先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