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同世与张志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同世,张志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05号原告向同世,男,土家族,生于1948年5月1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恩,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向同世诉被告张志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同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同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