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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与翁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翁锦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14号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法定代表人:庄仁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金,系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翁锦城,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翁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锦城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结清拖欠的货款,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