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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邹鹏宇、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鹏宇,邵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014号之一申请人:邹鹏宇,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邵朋,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邹鹏宇诉被申请人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邹鹏宇已按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邵朋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新庄西区X号X室。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