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邹鹏宇、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鹏宇,邵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014号之一申请人:邹鹏宇,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邵朋,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邹鹏宇诉被申请人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邹鹏宇已按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邵朋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新庄西区X号X室。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