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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龚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18号原告:龚某,女,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