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来安县。1995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悬挂假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某向东行驶至龙海小区地段,与朱某驾驶的苏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池某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因伤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朱某、田某、聂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登记信息库查询记录、机动车外观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另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池某某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池某某的前科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池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天兵代理审判员  韩 彬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