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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肖双与赵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肖双,赵全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肖双,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全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肖双因与被上诉人赵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肖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肖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肖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