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肖双与赵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肖双,赵全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肖双,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全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肖双因与被上诉人赵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肖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肖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肖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