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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维海、芦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海,芦建国,王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郭维海,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芦建国,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鸿飞,男,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郭维海诉芦建国、王鸿飞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7500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