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邹锶与九江浙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锶,九江浙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190号原告:邹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剑.被告:九江浙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锶与被告九江浙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邹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锶撤诉。案件受理费8486元,减半收取为4243元,由原告邹锶负担。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