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忠,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7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赵红在购买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时就交了首付款13041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及垫付的诉讼费尚有结余。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东邦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