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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50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茂德与重庆豪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茂德,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5020号之二原告:赵茂德,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梅,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茂德诉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茂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茂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赵茂德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