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燕阁与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阁,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66号申请人李燕阁,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李燕阁申请执行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1民终4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690.33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