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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宁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宁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420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凤君,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蒋宁凡,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宁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嘉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