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35号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办事处聂家墩68号(10)。法定代表人:鄢林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浩林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