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孝弟、赵圣庆与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孝弟,赵圣庆,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孝弟、赵圣庆。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孝弟、赵圣庆与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已生效(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154000元(含利息)元,诉讼费12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成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