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甘肃天昊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昊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张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18号原告:甘肃天昊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620XXXXXXXX1420(1-1)组织机构代码证:78400411-3法定代表人:王增田,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古城坪工业园区C区8号。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华,女,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住民乐县;森茂装饰”店。原告甘肃天昊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天昊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