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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萍与赖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赖德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041号原告:王萍,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赖德业,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原告王萍诉被告赖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湘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