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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呈昭与方海滨、董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呈昭,方海滨,董树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357号原告:黄呈昭,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方海滨,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董树煌,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呈昭与被告方海滨、董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呈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呈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呈昭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