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呈昭与方海滨、董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呈昭,方海滨,董树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357号原告:黄呈昭,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方海滨,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董树煌,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呈昭与被告方海滨、董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呈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呈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呈昭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