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1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萍,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河南瑞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南角瑞旌.瑞鑫苑小区负二层东X号车库、XX号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