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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云峰对焦玉坤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峰,焦玉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07号申请人:赵云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玉坤,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申请人赵云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云峰称,2016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8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推脱至今也没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焦玉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云峰欠款78000元。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焦玉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