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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某妹、王某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妹,王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2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覃某妹, 被告人王某忠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妹、王某忠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覃某妹、王某忠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覃某妹、王某忠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某妹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忠负责望风,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二被告人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覃某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1108元、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