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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立富与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富,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544号原告李立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运英,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周可心,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玉米款668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立富玉米款6689.0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焦作市焦博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