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蔺海霞、杨小利、杨米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蔺海霞,杨小利,杨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负责人杨帆,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蔺海霞,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被执行人杨小利,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杨米田,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蔺海霞、杨小利、杨米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蔺海霞、杨小利、杨米田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8元,执行费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南分社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蔺海霞、杨小利、杨米田银行存款共计72566.01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