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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张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负责人:敬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一瑞,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华,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前进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561.9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张华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张华名下登记有一辆普通低速货车,但现已达到报废标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