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严金明申请执行邓国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明,邓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47号申请人严金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邓富国,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严金明申请执行邓富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富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楚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