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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严金明申请执行邓国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明,邓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47号申请人严金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邓富国,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严金明申请执行邓富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富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楚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