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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8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义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本权、人民陪审员邢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晚6时许,被告人梁某与朋友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会馆”吃晚饭,期间梁某喝了约二两贵州茅台白酒。饭后梁某无证驾驶朋友陈俐的一辆鄂c****号大众轿车沿316国道由武当山往六里坪镇方向行驶,行至六里坪镇高速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00mg/100ml,为逃避处罚,梁某使用“陈成”(男,身份证号码××)的身份信息,并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上签署“陈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随后,梁某被带至十堰市铁路医院抽血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被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义清审 判 员  乔海勤人民陪审员  邢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逸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