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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芬枝、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芬枝,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终4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芬枝,女,汉族,1947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昌洪,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芬枝因诉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行初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芬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芬枝申请撤回上诉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芬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芬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东辉审判员  罗 浩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