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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萍与张卫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张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高萍,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卫光,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高萍与张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光有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维也纳庄园13号楼2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卫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维也纳庄园13号楼2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