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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某2,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