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869号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娉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百度搜索“”